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系被上诉人周新建通过内乡县人民法院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周新建作为该块土地使用权人与被上诉人周文华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周文华,并由被上诉人周新建亲属作为见证人签字证实,该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系有效协议。 上诉人周登随、杨桂转、郑香玲上诉称该土地使用权系家庭共同财产,但该块土地使用权系被上诉人周新建通过拍卖获得,其家庭成员也未通过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确认为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且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周新建转让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现已由被上诉人周文华实际占有及使用,也不影响其家人对其它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合理使用,因此,为维护交易的稳定及安全,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周登随、杨桂转、郑香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