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吕少恒与被上诉人曹明奇、龚国强、徐国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吕少恒和被上诉人曹明奇存在真实有效的农村建房合同关系。双方对建房的价款和所建房屋面积无异议,根据合同应给付承建方吕少恒工程款87735.6元,但被上诉人曹明奇通

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吕少恒和被上诉人曹明奇存在真实有效的农村建房合同关系。双方对建房的价款和所建房屋面积无异议,根据合同应给付承建方吕少恒工程款87735.6元,但被上诉人曹明奇通过支付现金、购买原材料等形式支付了104124元。上诉人吕少恒上诉称“附加的工程量和工程款计算不明;原审认定吕少恒、龚国印、徐国印是内部转包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双方经协商增加的工程量,被上诉人自认3180元,对此,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附加工程款数额有不真实之处,也没有提出鉴定请求;上诉称原审认定吕少恒、龚国印、徐国印是内部转包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吕少恒在原审答辩时自己承认在承建房屋第一层主体建好后,将建房工程转包给龚国强,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须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0元,由上诉人吕少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