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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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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国法、庞宽与被上诉人张正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庞国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正红126859.71元;被告庞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正红54368.45元。二、驳回原告张正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0元,保全费10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庞国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正红126859.71元;被告庞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正红54368.45元。二、驳回原告张正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0元,保全费104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9680元,由原告张正红承担780元,被告庞国法承担8900元。

上诉人庞国法、庞宽上诉称:后续治疗费不应支持,如果需要置换髋关节,也应使用国产中档价格,不能使用进口高档价格。

被上诉人张正红辩称:髋关节的价格是按普通价认定,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对原判无异议。

依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双方正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庞国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被上诉人张正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张正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上诉人庞国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张正红无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张正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庞国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肇事车辆在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上诉人庞国法负责赔偿。被上诉人庞宽作为该车车主,明知被上诉人庞国法没有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其使用,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原判酌定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3:7分担正确。

上诉人庞国法、庞宽上诉称,后续治疗费不应支持,或应使用国产普通价格认定费用的理由。经查:被上诉人张正红因交通事故致使髋关节置换术后,仍需更换。淅川县中医院证明,全髋置换术后二次翻修费用,进口费用约需6万余元,国产费用约4万元左右,大约需更换2-3次。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在原审出庭解释为,医疗器械有一定的寿命,有10年或15年,该价格按进口髋关节价格计算,该价格符合国家招标范围,需10年更换一次,大约需要两次,费用合计约66956元×2=133912元。从鉴定所提交的招标书看,该型器械进口器械价格与国产器械价格确有一定差距,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各型器械进口、国产也分为多个档次,普通民众也经常使用价格适中的进口器械,说明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无论器械是进口或国产,只要价格适中,老百姓均能接受。且被上诉人张正红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其身体上、精神上很大痛苦,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适当使用质量较高产品,即能减轻其身体上的痛苦,又能在精神上给予很大的安慰。就本案而言,从产品系列价格差距及所需费用总额比较,且鉴定书也以最低更换次数计算后续治疗费,故该鉴定书认定的后续治疗费可以认定属于普通适用器具费用范畴,原判据此鉴定确认被上诉人张正红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庞国法、庞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上诉人庞国法、庞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