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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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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子炯、李春会与被上诉人牛菲、范长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上诉人袁子炯、李春会上诉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10月8日前将车款付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2014年10月8日前将车款付清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涉及车辆能否在2014年10月8

上诉人袁子炯、李春会上诉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10月8日前将车款付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2014年10月8日前将车款付清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涉及车辆能否在2014年10月8日前过户,不影响二上诉人对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转让、处分也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和提供车辆手续,二上诉人无法证明对此车辆拥有所有权并可以处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那么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牛菲、范长松答辩意见:原判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双方均无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担保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被上诉人牛菲支付了赔偿款15万元,将豫RD5215小型轿车交付被上诉人,且将车尾款全部付清。由于承诺书中约定的过户期限不明确,且车辆系动产,所有权自交付转移,车辆登记相关材料,只是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机动车过户非单方行为,需双方配合,故本案涉及的车辆是否能在双方争议的时间2014年10月8日前过户,不影响二原告对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转让、处分,并不导致双方之间签订的连带担保承诺书的根本违约,故双方之间连带担保承诺书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协议,牛菲应将豫RD5215小型轿车车辆相关登记材料交给二上诉人,协助二上诉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袁子炯、李春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