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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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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涛、梁海军、武陟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方进行赔偿。史安州和王涛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审法院确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方进行赔偿。史安州和王涛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审法院确定双方按7:3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并依据法定标准计算的各项损失均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判决交强险没有分项”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上诉称“没有把互助协议和我公司商业险按比例分摊”的上诉理由,经查第三者责任互助协议是瑞通公司内部互助赔付服务,与商业保险有本质上区别。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68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