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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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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县林与被上诉人杨雪狄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1、上诉人杨县林与被上诉人杨雪狄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工作2年之久,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加工玉器的数量及质量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提供劳务,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

本院认为,1、上诉人杨县林与被上诉人杨雪狄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工作2年之久,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加工玉器的数量及质量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提供劳务,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务关系,故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确,上诉人的本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的伤情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电线磨损漏电导致切割机失控,上诉人未尽到安全教育等管理责任,也未对其提供的切割机明确操作规范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本条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3、关于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正确;关于伤残鉴定,因鉴定系被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无明显不当,上诉人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上诉人称鉴定级别过高无任何依据,上诉人的本条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诉人杨县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