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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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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超(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交强险是国家设定的强制性险种,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交强险是国家设定的强制性险种,该险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公益性,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分项限额理赔不利于对受害第三人的有效救助及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原审法院判决理赔的数额未超出交强险理赔的限额,也未超出应当理赔的范围及标准,且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所作出理赔护理费的数额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84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