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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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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岳光云、张遂栓、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赔偿被上诉人各项费用错误。原审判决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的各项费用过高,不应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上诉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赔偿被上诉人各项费用错误。原审判决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的各项费用过高,不应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岳光云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分项不适当;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原审判决适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岳光云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上诉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分项赔付受害人。因为在我国之所以规定不论是否缴纳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险种,都必须缴纳强制险,其立法本意就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以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原审判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岳光云的各项费用适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