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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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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旭、陈某甲、陈某乙、被上诉人王业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交强险应分项赔偿。2、上诉人对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非医保用药的相关费用不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待实际发

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1、交强险应分项赔偿。2、上诉人对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非医保用药的相关费用不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由上诉人承担。3、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陈旭、陈某甲、陈某乙答辩称:1、交强险不分项赔偿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被答辩人依据的交强险应分项赔偿的条款无法律约束力。2、被答辩人提供的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三答辩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医疗费应由答辩人赔付。3、后续治疗费系答辩人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有鉴定意见,应予支持。4、陈某甲、陈某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照顾自己,出院后仍需继续护理,司法鉴定与出院医嘱互相印证,该项费用原审计算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业正未答辩。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强险是否应分项处理。原审对各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均无异议补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交强险是否应分项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在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规定前,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依据交强险格式条款主张交强险分项赔偿无法律依据,且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本院不予支持。陈旭、陈某甲、陈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具体诊疗及用药情况由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情作出,陈旭、陈某甲、陈某乙支出的医疗费用系其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陈某甲、陈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并接受了内固定手术,后续治疗费系其将来必然支出的费用,且有临床咨询意见书对后续治疗费的数额进行了评估,故原审对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陈某甲、陈某乙出院时并未完全康复,原审考虑陈某甲、陈某乙的伤情、出院医嘱及咨询意见书,分别支持其100天的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