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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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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吴保磊、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何营村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审被告吴保磊支付被上诉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赔偿金24368.3元,上诉人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在吴保磊不能履行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审被告吴保磊支付被上诉人南阳市春泉货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赔偿金24368.3元,上诉人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在吴保磊不能履行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由上诉人南阳市鹏程运输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郭 晓 普

审判员 张 继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