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造成被上诉人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胡述良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诉人诉称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费医保用药的范围,无法予以认定,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费也属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认定,原审支持其请求并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