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娟、卢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证认为:一、王娟提供的二个户口薄的内容为:王娟和其父母王金录、陈桂梅原为同一户口薄,住所地为南召县云阳钢铁总厂,王金录与王娟系父女关系;2000年3月13日,王娟户口迁入南阳市,与其夫为同

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证认为:一、王娟提供的二个户口薄的内容为:王娟和其父母王金录、陈桂梅原为同一户口薄,住所地为南召县云阳钢铁总厂,王金录与王娟系父女关系;2000年3月13日,王娟户口迁入南阳市,与其夫为同一户口薄,住所地为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3号19号楼;2003年3月24日,王金录、陈桂梅迁入南阳市,为同一户口薄,住所地为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云钢小区。上述证据能够确认王金录与王娟的父女关系。二、2014年11月5日,云钢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王金录、陈桂梅二人有一儿子王甲及一女儿王乙,王金录、陈桂梅现在我社区居住,无固定工作。该证明加盖了南召县云阳镇云钢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该证据形式上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内容上因户口薄上显示王金录、陈桂梅已于2003年3月24日迁入南阳,已不在云阳镇云钢社区居住,故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娟父母王金录、陈桂梅现户籍上住所地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云钢小区。其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固定性收入的事实不予确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王娟在诉讼中请求人保南阳公司、卢连平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25196元,但未提供被抚养人王金录、陈桂梅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充分证据,故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王娟已经得到赔偿51606元,下余交强险赔偿范围为70394元;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9552元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25196元后,应得赔偿数额为64356元,该赔偿数额不超出交强险范围,可由人保南阳公司予以赔偿。二、王娟经二次诉讼,应确定给其赔偿115962元,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故不应由卢连平再予赔偿。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付。综上,原判认定王娟父母王金录、陈桂梅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错误,判令人保南阳公司、卢连平赔偿王娟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当;但不分项确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第三条,撤销原判第二条;

二、变更原判第一条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偿王娟各项损失643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57元,由王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