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举奇、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3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张举奇负担4062元,被告邮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3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张举奇负担4062元,被告邮政南阳分公司负担8021元。

邮政南阳分公司上诉称:1、尽管被上诉人提供的住院发票显示住院天数为23个月,但事实上被上诉人不是全部在医院治疗,一审按照23个月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错误;2、经鉴定被上诉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应按50%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一审按照60%计算错误;3、被上诉人的户籍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等证据明显虚假,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4、因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证明明显虚假,一审按照月工资55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错误;5、一审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明显过高;6、被上诉人前次诉讼当中获赔的数额应当统一算账后,剩余部分抵减上诉人应赔偿数额。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张举奇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大地保险南阳支公司缺席无答辩。

本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和处理是否适当?

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于2015年9月8日对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红石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并获取该公司财务部门关于张举奇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质证,对本院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上诉人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更证明张举奇在事故前长期在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车,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张举奇的住院病历显示其住院治疗时间为23个月,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无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张举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照23个月予以计算正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张举奇的护理依赖程度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审结合张举奇受伤的部位、伤残程度等情况按照60%计算其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张举奇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与本院询问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红石的笔录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张举奇受伤前长期在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原审对张举奇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其误工费按其实际收入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张举奇的伤情目前构成五级伤残,且在继续治疗中,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原审对其精神抚慰金按5万元赔付,合情合理,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举奇在上次诉讼中主张的是后续治疗费,从判决所包含的内容上看包含部分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在本次赔偿中原审酌情先予以扣减20000元,也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1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