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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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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根彦诉被告李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小字第01116号 原告汪根彦,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李留义,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根彦诉被告李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留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手续,原告汪根彦在本院指定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小字第01116号

原告汪根彦,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李留义,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根彦诉被告李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留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手续,原告汪根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公告费。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留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手续。原告汪根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公告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根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继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