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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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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谢平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上诉称:1、谢平新对于误工费损失,应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工资停发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以此来确定谢平新真实的在此公司工作。原审法院仅凭事故

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上诉称:1、谢平新对于误工费损失,应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工资停发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以此来确定谢平新真实的在此公司工作。原审法院仅凭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营业执照就认定谢平新在该公司工作,证据不足。谢平新的误工费应按其户口性质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案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精神付费金认定4000元明显过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谢平新二审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的谢平新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豫LS7186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应对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审认定的谢平新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谢平新在原审中已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工资停发证明,能够证明其误工损失情况,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谢平新误工费的依据不足。经原审法院委托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谢平新本次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原审法院结合谢平新的该伤残情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谢平新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丽(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