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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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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甲、李某、刘乙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县桂村乡司法所、许昌县桂村乡桂东村村民委员会、刘丁遗赠抚养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三原告所诉1988年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事项,系双方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三原告所诉1988年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事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该院一审判决、中院终审判决、高院再审裁定,对其诉求已有明确的裁判结果予以确认,判决及裁定均已生效。三级法院就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条款已对其进行详尽释明,协议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及与违背法律政策的行为,且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也超过了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中部分内容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三项请求,均系建立在第一项请求成立的基础之上,第一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第二至第四项请求无相关证据证明,该院也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刘甲、李某、刘乙的诉讼请求。

刘甲、李某、刘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原审中,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没有组织鉴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没有采信,致使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桂村乡司法所答辩称:1、88年协议形成,是当事人和村里组委托司法所为他们调解,他们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现在上诉人说协议是胁迫所打,没有证据。2、上诉人关于争议的宅基地,已经有一审、二审判决,省高院裁定已确定,协议本身不存才违反法律之处。

被上诉人桂东村委会答辩称:原来组长和当事人协商,自愿签下协议,刘甲当时很清楚协议的意思,且该争议经三级法院审理,已经被确定下来,村委会不担责任。

被上诉人刘丁答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争议宅基地手续是上诉人给刘丁父亲的,这事老队长都知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上诉理由,一是其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没有组织鉴定,程序违法。二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采信其提供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是否程序违法问题,二审中并未发现上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书面鉴定申请,其所称申请鉴定的内容,或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或与本案无关,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证据采信问题,因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所述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已被一审法院(2013)许灵民初字第50号、本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实体处理得当。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采信证据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甲、李某、刘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