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二是张某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张某医疗费中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的证据,其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张某的伤残等级由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许重司鉴(2014)临鉴字第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没有确实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错误,原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99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信宏敏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