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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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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康某、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二是张某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张某医疗费中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的证据,其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二是张某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张某医疗费中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的证据,其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张某的伤残等级由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许重司鉴(2014)临鉴字第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没有确实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错误,原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99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信宏敏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