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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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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与张广民、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王兰庄、袁新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二、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丧葬费1515.5元,死亡赔偿金115734.9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54986.4元

二、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丧葬费1515.5元,死亡赔偿金115734.9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54986.4元,去掉张广民补偿的10000元,下剩144986.4元的25%即为36246.6元;

三、被告王兰庄、袁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丧葬费1515.5元,死亡赔偿金115734.9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54986.4元,去掉张广民补偿的10000元,下剩144986.4元的60%即为86991.04元;

四、驳回原告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潘双菊、张连营、张晓玲、张晓杰、张得顺、韩荣粉负担310元,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局负担1225元,被告王兰庄、袁新建共同负担1355元,被告张广民负担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景素祯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