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营销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胜广医疗费4169.3元,鉴定费15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510元,合计7785.2元的70%即5449.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陶向尧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高兴华 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