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龙长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保彬医疗费103282.65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营养费1660元,合计108832.65元的30%即32649.8元;扣除已支付的2300元,实际再支付30349.8元; 三、驳回原告任保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任保彬负担900元,被告龙长杰担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大勇 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