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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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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彬与龙长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二、被告龙长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保彬医疗费103282.65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营养费1660元,合计108832.65元的30%即32649.8元;扣除已支付的2300元,实际再支付30349.8

二、被告龙长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保彬医疗费103282.65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90元,营养费1660元,合计108832.65元的30%即32649.8元;扣除已支付的2300元,实际再支付30349.8元;

三、驳回原告任保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任保彬负担900元,被告龙长杰担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大勇

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