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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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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红智与王海飞、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公司、田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分公司滑县支公司、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原告时红智的合理损失有:住院340天,支付医疗费94251.24元,司法鉴定费800元,原告的误工费每天100元计算为34000元,护理费应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按二人护理,计算为41802.3元,住院伙

原告时红智的合理损失有:住院340天,支付医疗费94251.24元,司法鉴定费800元,原告的误工费每天100元计算为34000元,护理费应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按二人护理,计算为418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合计10200元,营养费每天15元,合计51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338元过高,本院酌定5000元为宜,原告的残疾赔偿金168800.18元(6604.03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4319.95元/年×17年÷2),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期护理费用,原告时红智的伤较重,本院酌定一人护理,按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护理20年,计算为110474.6元。原告主张的其它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分公司温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时红智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2723.1元,护理费41802.3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期护理费用110474.6元。合计240000元(含被告田真已支付的109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分公司滑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承运旅客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时红智医疗费74251.24元,司法鉴定费800元,误工费212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营养费5100元,残疾赔偿金168800.18元,合计280428.32元的90%即252385.49元;

三、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时红智医疗费74251.24元,司法鉴定费800元,误工费212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营养费5100元,残疾赔偿金168800.18元,合计280428.32元的10%即28042.8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时红智负担2200元,由被告田真负担8000元,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