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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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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续舵诉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马续舵,男,1975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耿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续舵诉被告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续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马续舵,男,1975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耿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续舵诉被告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续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续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续舵撤回对被告耿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续舵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