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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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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与沁阳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就被告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而言,1、被告抗辩合同没有招投标应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就被告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而言,1、被告抗辩合同没有招投标应为无效。首先,只有在出资方组织招投标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能进行投标,本案被告作为出资方对涉案合同没有进行招标又何来投标之说;其次,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本案合同标的仅有185000元,显然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对其抗辩不予采信。2、被告的以项目未立项为由抗辩合同无效。一方面,立项是被告的义务与原告无直接关联,另一方面,被告未经立项而擅自发包的行为,违反的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事合同的效力。3、被告关于原告没有设计资质的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虽然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和合同被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被撤销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进而请求返还92500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才开始计算。故反诉被告关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但由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合同无效为前提,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经本院审查应为有效合同,故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返还925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的本诉请求。在本案法律关系中,交付施工图文件以及实施方案是原告的主合同义务,支付勘察设计费是被告的主合同义务。被告书面答辩施工图纸和实施方案均未收到,根据庭审查明情况,首先,审查被告提交的施工图文件包含实施方案在内,前后衔接装订成册;其次,专家评审显示对施工图纸和实施方案一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而专家组是接受被告的委托;第三,在原告多次催款过程中,代表被告签订合同并接受资料的杜晨光仅以领导换届为由拖延付款,从未否认收到施工方案的事实。综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施工图纸和实施方案,被告拒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925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11年9月份交付合同但又无法陈述具体的交付日期,本院酌定利息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请求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沁阳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勘察设计费9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沁阳市水利局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元,反诉费1057元,由被告沁阳市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巍巍

审 判 员  韩丹丹

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