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树林与冯世翔、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99-1号 原告赵树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世翔,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

(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99-1号

原告赵树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世翔,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冬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树林与被告冯世翔、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树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赵树林负担。

审判长  樊梅翠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夏永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