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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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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强与原审被告邓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再初字第00001号 原审原告(一审原告):高建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沁阳市。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邓志刚,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原住沁阳市书)。 原审原告高建强与原审被告邓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2015)沁民再初字第00001号

原审原告(审原告):高建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沁阳市。

原审被告被告):邓志刚,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原住沁阳市书)。

原审原告高建强与原审被告邓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沁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沁民申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高建强以被告邓志刚已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邓志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高建强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对原审被告邓志刚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审原告高建强撤回对原审被告邓志刚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审原告高建强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富

审 判 员  范献献

人民陪审员  赵国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