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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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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诉刘某乙、刘某丙、刘某(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 ⒘跄澄烀咳嗣吭掠χЦ对媪跫咨罘鸭盎だ矸�200元,从2014年10月开始支付。2015年3月份以前的生活费及护理费,刘某丁应支付1200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应扣除每人已支付的200

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刘甲生活费及护理费200元,从2014年10月开始支付。2015年3月份以前的生活费及护理费,刘某丁应支付1200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应扣除每人已支付的200元,每人应再支付原告1000元,均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15年4月起,四被告应于每月的25号前分别支付原告当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200元。

原告刘甲从2014年9月25日以后所花费的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费用),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应分别支付五分之一。

原告刘甲去世后的丧葬费用,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每人承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夏永福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