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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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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诉李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因故不能继续交往并缔结婚姻关系,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予返还。但关于被告如何返还原告款项一事,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因故不能继续交往并缔结婚姻关系,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予返还。但关于被告如何返还原告款项一事,已经中人说和,双方均同意以被告返还10000元了结,并且已经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剩余部分彩礼款和其他一些礼节性的款项予以返还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