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立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封丘农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计息方式: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按年利率9.512%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利息按14.268%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苌贤峰、程远荣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卢立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