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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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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冯宝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22号 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冯保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22号

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冯保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