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邵攀峰,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史二梅,女,汉族,成年。住夏店乡。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扈战胜,男,成年,住夏店乡。 被告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石桥后街102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伟社,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攀峰诉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二梅、王亮亮、扈战胜、洛阳市银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攀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