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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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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花藏、姬晓欠与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一、被告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花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803.5元。被告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姬晓欠赔偿医疗

一、被告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花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803.5元。被告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姬晓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85元。

二、驳回原告王花藏、姬晓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星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奕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靖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操守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配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