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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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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保记与雷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二、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限樊保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雷品借款人民币17.9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限樊保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雷品借款人民币17.9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樊保记按上述借款应付利息的30%向雷品支付约定违约金”;

三、上诉人樊保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雷品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上诉人樊保记负担3888元,被上诉人雷品负担1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樊保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