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胡书环、贾树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另查明:原审诉讼中,胡书环提供的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另查明:原审诉讼中,胡书环提供的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款的字体、颜色与其它条款的字体颜色并无明显区别。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已就责任问题进行了划分,认定豫A-OYC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书环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贾树耀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胡书环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A-OYC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关于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是否应当对受害人“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交强险条款中关于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条款,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贾树耀投保时或投保之前,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应对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就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贾树耀投保时或投保之前已经就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受害人所用何种药物属于非医保用药,其主张按照总医疗费用的10%进行扣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受害人胡书环系农村居民,原审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二审诉讼中,胡书环均未提供其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故原审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要求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护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