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梁子杰答辩称:梁子杰上次住院治疗后,因感觉身体不适,经解放军一五二医院诊断为丙肝疾病复发,再次住该院治疗丙肝,入住该院时进行了丙肝病毒检测,检测结果定量显示的数值足以证实梁子杰符合丙肝疾病复发的医学特征,住院期间的医学检验报告单及病历临时医嘱均证实梁子杰丙肝疾病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对梁子杰住院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梁子杰住院治疗的疾病均为丙肝及其并发症,除此之外,未发现治疗其他疾病,足以证明梁子杰住院治疗费中不存在不合理诊疗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被上诉人梁子杰的身体遭受损害,对梁子杰因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梁子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二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经双方选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审查,住院治疗的疾病均为丙肝及其并发症,未发现治疗其他疾病,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梁子杰确为治疗丙肝而入院治疗,上诉人平煤总医院仅以梁子杰住院期间的个别检测指标来说明梁子杰的丙肝已经痊愈的意见,不能抗辩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查意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建平 审判员 邢智慧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