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与徐发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被上诉人徐发安辩称,徐发安查出丙肝后需要住院,不能工作,产生误工费,但退休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当前社会提退休很普遍,退休后有能力承担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工作,国家提倡支持,该部分工作因医疗事故造成收入

被上诉人徐发安辩称,徐发安查出丙肝后需要住院,不能工作,产生误工费,但退休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当前社会提退休很普遍,退休后有能力承担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工作,国家提倡支持,该部分工作因医疗事故造成收入损失应当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退休人员仍然有劳动的权利,事故发生后因耽误其从事其他合法有偿的社会劳动,构成误工的,这段时间退休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属于误工收入减少的范畴。本案徐发安已经提供了因医疗损害住院治疗之前,其在本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水洗车间的收入情况,因误工造成其收入减少的33313.33元属于误工费的计算范围。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称徐发安在住院期间没有影响退休金收入不应当支付误工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