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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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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张某甲、平煤集团公司幼(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物业服务中心上诉称,一审期间张某甲、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均系同一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在一审均无提出异议,该事实虽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无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该上

物业服务中心上诉称,一审期间张某甲、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均系同一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在一审均无提出异议,该事实虽在程序上有瑕疵,但无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考虑。物业服务中心上诉称张某甲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是单方鉴定,不应给付精神抚慰金,要求重新鉴定,因一审中法院已经向物业服务中心释明了鉴定的权利,物业服务中心放弃了该权利,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44元,由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