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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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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一半150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君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