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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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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光宙与赵老末、张怀应、李万兴、郏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一、维持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赵老末、张怀应、李万兴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靳光宙车辆损失费及鉴定费119000元中的20%,即23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一、维持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赵老末、张怀应、李万兴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靳光宙车辆损失费及鉴定费119000元中的20%,即23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变更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靳光宙对郏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为“郏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靳光宙车辆损失费及鉴定费119000元中的20%,即23800元”。

三、驳回靳光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赵老末负担530元、张怀应负担530元、李万兴负担530元,靳光宙负担655元,郏县交通运输局负担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由靳光宙负担231元,郏县交通运输局负担4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万军涛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