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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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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李占军、王占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振喜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杜军锋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认为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振喜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杜军锋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无不当。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认为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问题。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振喜未满75周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为6年符合法律规定。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为5年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但因另一肇事车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查实该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李占军也未对此主张权利,故原审判决认定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豫D89XXX-豫AMXXX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中应当有两份以上交强险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