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厉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97899.74元。 二、驳回原告厉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许县支行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078467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为1238元,由原告厉愿承担238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1000元。(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