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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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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炳红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45号 原告陶炳红 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爱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炳红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炳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小字第45号

原告陶炳红

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爱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炳红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炳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陶炳红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