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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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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称:1、其是行政机关,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者和管理者,不是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主导者,无权决定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评审过程。2、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具备专业资质,不

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称:1、其是行政机关,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者和管理者,不是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主导者,无权决定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评审过程。2、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具备专业资质,不能对工程属于一般市政工程还是水利工程作出专业判断,虽在招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者必须具备三级以上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但不能因为提出了投标者具备的投标条件,就认定该工程是按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程序进行。该招投标程序按市政工程进行,也不是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能够左右的。3、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仅仅有权发布招投标公告,无权决定评审结果,也无权中止招投标活动,更无权废止招投标结果,中止招标活动不是出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意愿,而是基于义马市监察局的监察建议。4、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之责,存在过失的是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5、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不真实、不客观。

本院再审查明,本院再审庭审中当庭向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释明,其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提供损失证据、主张赔偿金,但其坚持请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金,明确表明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赔偿金。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义马市监察局认定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石河治理工程招标活动中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没有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要求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整改。上述事实说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虽然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过错,但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确定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投标程序不是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其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金的理由不足。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金,但经过本院当庭释明,其坚持请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金,明确表明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赔偿金,故对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标准主张9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是关于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合同,一审判决适用该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在纠正瑕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维持”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筱林

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

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宇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