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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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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2015年元月22日周口市川汇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熊某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2015年元月22日周口市川汇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熊某某住宅二楼南侧卧室床头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用火不慎。该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7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郑宏价估字(2015)3070熊某某住宅火灾烧损物品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为:经评估结算熊某某住宅火宅烧毁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707.00元。根据火灾成因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原告熊某某住宅二楼南侧卧室床头处,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拥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由于其用火不慎导致70707.00元的财产损失,故本院确认原告熊某某应对该损失承担90%的责任。发生火灾事故时,被告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及督促者,在业主非法建设违章建筑并将部分消防栓封闭室内的情况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即业主非法建设违章建筑并将部分消防栓封闭室内,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在火灾发生时,小区通道未及时畅通,导致火灾不能及时有效控制而蔓延、扩大,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某某财产损失7070.7元。

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2070元,被告被告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艳芳

审判员  江红英

审判员  马声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