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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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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情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热情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热情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热情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原审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且争议标的额为431万元,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10日,故本案不适用上述通知,应适用立案受理时的管辖标准。按照当时的标准,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诉讼标的额为431万元,故本案属于原审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