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泌阳县双语学校支付被告郭书庆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万三千三百二十三元七角、失业保险金一千三百三十二元三角七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元、赔偿金九千二百四十四元九角八分、假期工资二千六百元,合计四万一千零一十一元零五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泌阳县双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全义 审 判 员 杜 伟 人民陪审员 田 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令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