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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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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告汪某。 本案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

被告汪某

本案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2日生育儿子汪顺利,2011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汪红利。原告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及孩子生活不负责任,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无奈原告于2012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汪某辩称,我愿与曹某离婚,儿子汪顺利由我抚养,女儿汪红利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我们也没有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于2005年农历7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2日生育儿子汪顺利,于2011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汪红利。现女儿汪红利随原告曹某一起生活,儿子汪顺利随被告汪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为此原告与2012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十双在被告家中;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其中四双被子的所有权,其余四双被子留归其儿子所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原告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婚生女汪红利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所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求,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汪顺利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继续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婚生女汪红利由原告曹某抚养,婚生子汪顺利由被告汪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六双归原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余四双归儿子汪顺利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