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苗应成答辩称:一、高洪富与苗应成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高洪富的任何费用;二、高洪富起诉为身体侵权而非合同纠纷,等于放弃合同内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已经不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判决其承担赔偿比例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其承担责任比例。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与高洪富共同伐树的方建才、王新明出庭作证,证明是高洪富自己向树上扔秤砣,扔到干树枝上,干树枝断了,秤砣掉下砸着了高洪富的头。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高洪富在伐树过程中受伤,住院期间,苗应成与高洪富的妻子甘平芳达成协议。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虽然高洪富的妻子与苗应成达成的协议载明,是他人扔秤砣砸着高洪富头部,但与共同参与伐树人员的证言相矛盾。高洪富未提供证据证明方建才、王新明出庭作证的证言虚假,不能证明高洪富对发生事故无过错。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高洪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高洪富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处理适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上诉人高洪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