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魏全付属于农业户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原审法院多判其承担的误工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81131.01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魏全付、肖桂兰、魏盼盼、魏子豪答辩称:其居住区域已纳入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魏全付、肖桂兰、魏盼盼、魏子豪居住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周井村周庄组,属于农村户口。但魏全付具有B2驾驶证,长期从事汽车货运工作,以其工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审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魏全付具有驾驶大货车的资格,长期从事运输工作。虽然其属于农业户口,但以其从事运输工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并且魏全付居住地已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管理。原审法院认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按城镇标准对魏全付、肖桂兰、魏盼盼、魏子豪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