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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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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妮诉曹学东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因荒地使用发生纠纷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曹学东应否承担刘二妮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均认可有撕扯的事实,双方用力撕扯,曹学东挣脱,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因荒地使用发生纠纷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曹学东应否承担刘二妮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均认可有撕扯的事实,双方用力撕扯,曹学东挣脱,是造成刘二妮倒地腰部受伤的直接原因,对引起双方的纠纷,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判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曹学东上诉称其没有对刘二妮实施侵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刘二妮遇事不冷静,强行挪曹学东堆放的啤酒瓶不成后,又主动接近曹学东,引起双方撕扯。其上诉称不应承担50%的责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精神抚慰金是否过低的问题,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上诉人刘二妮负担100元,上诉人曹学东负担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