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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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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陈培生、陈培松、张克贤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掊生,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培松,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克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掊生,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培松,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克贤,女,19526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陈掊生、陈培松、张克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于2015年9月12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柳军

审 判 员  高控

人民陪审员  张无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涛

责任编辑:国平